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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品牌】
COACH
【材質/成分/規格/包裝內容】
39.0cm(底寬L) X 28.5cm(總高H) X 8.0cm(厚度W),請以實際商品尺寸為準。
【產地】
美國平行輸入 100% COACH專櫃全新真品
【使用方法】
皮革材質;拉鍊開合;內裡:拉鍊和多功能收納袋(容納筆電)
【保固期限】
保固期限:無
保固範圍:新品瑕疵(7天鑑賞期內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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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事分享



高雄大寮監獄挾持案,總統馬英九指示法務部必須在13日下班前,交出相關的調查報告,法務部將報告公布在網路上,5500字的報告還原事發經過。

法務部的報告中指出,6名受刑人分別以不同理由申請看骨科,經工場主管和教區科員核章後,11日在主管戒護下到衛生科看診,趁機持半邊剪刀主管與替代役男,並搶奪主管所配的通道鑰匙,6人後來跑到接見室,又攻擊另外2名主管與一名調查員,接見室主管趕緊關閉通道。

6名受刑人轉向接見窗口處,用剪刀猛刺玻璃企圖逃出,後來見無法破壞,便集體衝向中央門,當時中央門三道門區已淨空,無法通行,6人挾持一名管理員前往戒護科辦公室,並將管教中心大門反鎖,當時戒護科其他職員都前往接見室支援,只有1名替代役男留守,6人進入戒護科後便挾持這名替代役男。

6人持戒護科滅火器、高腳椅等物品,猛撞槍械庫門,這時副典獄長賴政榮、戒護科長王世倉都紛紛趕到,6人已破壞槍械室三道門,拿到65K2步槍4把、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、子彈46發,改挾持賴副典獄長、王科長,在管教中心外走廊,遇見趕來的典獄長陳世志,雙方對談時,受刑人對空鳴槍,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,見仍無法通行,再轉往側門車檢站。

車檢站主管王保欽見狀,立即將在場送貨廠商駕駛蔡炎輝、李沛賢,推進司機休息室廁所反鎖,典獄長勸6名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,要求兩輛加滿汽油的車遭獄方拒絕,後來企圖從車檢站側門逃脫,但被到場支援的警方火力制止,雙方因此僵持14個小時。

※以下為法務部報告全文

一、 機關名稱: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

二、 發生時間:104年2月11日15時10分起至2月12日5時50分

三、 受刑人名籍資料:

(一) 鄭立德,47歲,犯殺人、毒品、槍砲、偽文等罪,判處有期徒刑28年6月,累犯,累進處遇4級,為列管中之幫派分子,102年12月13日由高雄二監移入。103年3月5日配業10工場,13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(二) 黃顯勝,50歲,犯毒品等罪,判處有期徒刑34年2月,再犯,累進處遇4級,100年5月24日由高二監移入。100年8月9日配業10工場,13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(三) 魏良穎,38歲,犯毒品等罪,判處有期徒刑34年3月,累犯,累進處遇4級,103年7月1日由高二監移入。103年8月6日配業10工場, 13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(四) 黃子晏,42歲,犯強盜、毒品等罪,判處有期徒刑25年,累犯,累進處遇4級,103年1月16日由高二監移入。103年3月5日配業10工場,13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(五) 靳竹生,64歲,犯強盜、槍砲等罪,判處無期徒刑,累犯,累進處遇4級,100年6月15日由高二監移入。100年7月12日配業10工場, 11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(六) 秦義明,43歲,犯盜匪罪判處無期徒刑,被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5年、另犯強盜罪判21年,合計46年(符合三振法案,不得假釋),累犯,累進處遇4級,102年12月11日入監。配業10工場,15房,於雄監無違規紀錄。

四、 事發經過:

(一) 104年2月6日第10工場之受刑人鄭立德以左手骨頭痠痛、黃顯勝以骨刺疼痛、秦義明以左腳踝骨頭痠痛、靳竹生以腰骨疼痛、魏良穎以筋骨痠痛、黃子晏以筋骨痠痛,提出看診之申請,經工場主管和教區科員核章後,由衛生科排定於同年2月11日下午之骨科看診。

(二) 104年2月11日下午第10工場共有10人看診,由主管吳德晉戒護看診。工場主管吳佳和休假,提帶前由工場代理主管許自成檢身,檢查身上有無違禁物品;前往中央台時,再由提帶主管吳德晉複檢,均未發覺有異。

(三) 104年2月11日15時10分許,吳主管帶上述6員至衛生科看診,其中1人於候診時,趁吳主管轉身處理其他受刑人問題之際,由後方將其壓制,並持預藏之半邊剪刀刺傷吳主管大腿及役男鍾偉丞眉心及右小腿,同時搶奪吳主管所配該監通道鑰匙,15時30分許6名受刑人衝至對面接見室。

(四) 當時在衛生科1樓會議室開會之調查員鄭惠仁聽見狀況,外出查看發現6名受刑人竄逃,立即追趕。6名受刑人跑至接見室,以通道鑰匙開門,提帶接見主管廖志達看見,立即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,同時接見監聽主管林尚瑜按壓緊急鈴,啟動全監緊急應變機制。15時39分行政大樓大門主管周自強聞訊按壓警民連線按鈕,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。廖、林2人旋被攻擊,廖主管背部遭刺,林主管頸部被劃傷。鄭調查員趕到,亦被劃傷臉頰、頸部。接見室物品檢查主管陳國正見狀立即關閉通道,6名受刑人轉而跑向接見窗口處,用剪刀猛刺玻璃,見無法破壞,乃離開接見室集體衝往中央門,是時中央門三道門區已淨空,無法通行,看見剛戒護外醫回監之管理員賴文源,遂將之挾持前往戒護科辦公室。通過開著的管教中心大門,隨手反鎖,再撞開戒護科房門。當時戒護科4名職員已依緊急鈴警示,前往接見室支援,僅1名替代役男江忠翰留守,亦被挾持。

(五) 15時43分6名受刑人持戒護科滅火器、高腳椅等物品,猛撞槍械庫門,約7分鐘破壞槍庫之第1道不銹鋼門,約10分鐘破壞第2道鑄鐵柵門,約2分鐘撞開彈庫之不銹鋼門,再打壞槍櫃及彈藥櫃門。過程中並以利剪抵住賴主管脖子,並控制役男行動。戒護科長王世倉趕到,除指示專員莊永清集結警力與準備警盾、警棍等鎮暴裝備,並隔管教中心門與受刑人談判,副典獄長賴政榮到達後加入談判。數分鐘後,受刑人開門讓賴、王2人進入,並繼續以利剪抵住賴主管,不讓副典獄長等人妨礙彼等破壞行動。約16時13分槍械室三道門均被打開,受刑人取得65K2步槍4把、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、子彈46發,改挾持賴副典獄長、王科長離開(賴主管、江姓役男脫困),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,遇見趕抵現場之典獄長陳世志,雙方對談時,受刑人曾鳴槍4發威嚇,隨後押著3人前往中央門,見仍無法通行,16時21分再轉往側門車檢站。

(六) 車檢站主管王保欽見狀,立即將在場送貨廠商駕駛蔡炎輝、李沛賢推進司機休息室廁所反鎖,未被受刑人發現。典獄長等再勸受刑人放走副典獄長及王主管,受刑人同意。副典獄長離開後,傳達彼等要求提供兩輛加滿汽油之小型車輛,遭獄方拒絕。彼等企圖從車檢站側門逃脫,但被到場支援之警方火力制止,雙方僵持於該處。其間,受刑人四處搜索,在置物櫃中找到廠商司機交付保管之智慧型手機,拿取後上網查詢,並通知媒體,各家記者蜂擁而至。

(七) 17時50分獄方開始聯繫受刑人家屬前來協助,先後共有9位到場,矯正署長吳憲璋20時36分抵達後,原擬陪家屬進入,與受刑人面對面溝通,受刑人怕警方冒充家屬混入,情緒激動,鳴槍拒絕。於是獄方安排家屬以內線電話進行親情喊話。

(八) 18時30分高雄監獄、法務部矯正署、高雄地檢署、高雄市警察局等單位在行政大樓典獄長室成立聯合指揮中心,警政署、刑事警察局等單位陸續抵達加入,掌控全場,指揮調度。

(九) 指揮中心由警方得知前市議員李榮宗與鄭立德等熟識,通知李前來協助,並於19時20分依受刑人要求,準備便當8個、水2瓶、香菸2包,請李榮宗帶進車檢站。李榮宗隨後留下,規勸受刑人。鄭立德向李榮宗表示三振法案是惡法,一罪一罰太長,讓他們無法出監,請求要將此訴求公諸媒體,刊登於次日早報,並稱被判殺人罪18年徒刑是冤枉的。若此訴求獲得滿足,就釋放人質。隨後變卦,表示吃飽飯後,將其訴求寫成書面,由矯正署署長公開宣讀,隔日見報後才放人。21時29分李榮宗帶出鄭立德手寫之5點訴求。

(十) 指揮中心為儘速解除危機,以內線電話與受刑人協商,改以電子媒體公開,獲得同意。22時53分許吳署長向媒體公開宣讀,但受刑人未依約放人。吳署長、地檢署陳俊秀主任檢察官鍥而不捨,輪番上陣談判。

(十一) 22時40分許,中天電視台致電李榮宗,與「新聞龍捲風」節目現場連線,訪談數分鐘後,李將手機交予典獄長,典獄長為利用機會,向外界傳達內部狀況,並安撫受刑人情緒,接受訪問,表示目前人質行動雖受控制,但人身尚安全,受刑人無加害舉動,並呼籲警方勿採取攻堅行動;王科長也受訪表示,他們不是對獄方管理不滿,而是因為刑期太長,又不能假釋,沒有明天,才有此行動。

(十二) 23時許,受刑人鄭立德母親再透過該監內線電話與鄭員通話,勸說鄭員勿衝動行事。

(十三) 雄檢主任檢察官陳俊秀於23時19分與鄭立德通話,鄭立德要求見白狼張安樂,陳主任表示有困難。

(十四) 警方狙擊手於23時31分進駐雄監車檢站旁制高點。23時42分,警政署長王卓鈞抵達現場,先至側門確認警力,於23時57分抵達雄監大門共同研商瞭解警力佈署。

(十五) 2月12日0時4分至8分,受刑人看見制高點之警力部署,情緒激動,對空放槍數聲。0時44分獄方依警方要求提供受刑人服裝給警方辨識,以免誤傷人質。

(十六) 0時58分受刑人向陳主任提出兩項要求:(1)由獄方送入酒,他們喝完後自殺,人質釋放。(2)由張安樂送入酒,帶二位人質出去,彼等棄械投降。若皆被拒絕,天亮後8人將一起上路。指揮中心顧慮受刑人飲酒失控,未即同意,但先備妥啤酒,繼續協商。

(十七) 1時43分許,陳主任致電呼籲鄭立德放下武器,釋放人質,和平落幕。惟鄭立德催促儘快答覆決定,否則天亮前8人都會沒命,旋即掛斷電話。

(十八) 1時49分王科長致電中央台表示,人犯要求5分鐘內送入香菸檳榔。陳主任與鄭立德協商,只送檳榔,陳典獄長則建議配合提供酒,未獲接受。

(十九) 2時30分許,受刑人鄭立德以行動電話與白狼張安樂聯絡,要求張員攜酒入內探視彼等;2時35分許,陳典獄長致電表示,受刑人靳竹生情緒狂暴,難以控制,他生命已受嚴重威脅,請求快送菸酒。吳署長一面於電話中安撫典獄長,一面內部協商是否提供及提供何種酒類,最後決定先送6瓶罐裝啤酒,鄭等收取後,表示再加兩瓶高粱,才釋放王科長。此時副典獄長呼籲媒體儘快離開,以免危及安全。

(二十) 3時5分,送入兩小瓶38度高粱酒後,王科長於3時20分獲釋,並轉達受刑人要求10分鐘內讓白狼張安樂入內交代事情後,將棄械投降。指揮中心顧慮先前受刑人態度反覆,且張安樂介入會使情勢更加複雜,未予同意。

(二十一) 3時50分許因3架媒體遙控空拍機被受刑人發現,引發彼等激動,連續對空鳴槍。

(二十二) 4時43分許,受刑人對空及車檢站門開槍,警方於門外還擊駁火,雙方共開20多槍,無人傷亡。

(二十三) 5時許,黃顯勝、魏良穎、靳竹生、黃子晏4受刑人以手槍抵太陽穴自戕倒地;鄭立德、秦義明持長槍對倒地者補槍,5時34分受刑人鄭立德、秦義明於抽菸後舉槍自盡。

(二十四) 5時49分躲在車檢站廁所之蔡、李2名司機安全脫身。

五、 相關應變行動:

(一) 事發後高雄監獄依照規定通報矯正署7次。

(二) 高雄監獄全監於16時30分提早收封,所有受刑人回到舍房,不得自由行動,以挪出更多戒護人力待命,並緊急召回休班人員回監支援。

(三) 矯正署接獲通知立即命中區及南區視察前往高雄監獄,召集南區靖安小組前往支援,並請鄰近矯正機關派戒護人員支援,總計共86人到場,矯正署吳署長、安全督導組黃坤前組長、楊錦章科長、江振亨視察、張正憲視察及後勤資源組吳載威組長等陸續趕到,參與工作。並通令全國矯正機關日勤戒護人員立即返監,加強戒護,以免媒體報導引發傚尤。

(四) 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接獲通報,立即派3警網6人到場支援,隨後高雄市警察局、保五總隊、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均陸續派員進駐,部署照明設備及雞爪釘等阻絕設施,並聯繫消防隊派出救護車待命。

(五) 高雄地檢署陳俊秀主任檢察官、林俊傑檢察官及蔡瑞宗檢察長相繼到場,參與指揮及談判等事宜。

(六) 警政署副署長林德華、刑事警察局局長胡木源、副局長陳檡文及署長王卓鈞相繼趕到參與。

六、 整體研析:

(一) 綜觀本事件過程,迄未發現其他可疑人、車協助受刑人脫逃,彼等脫逃路線從衛生科、接見室、中門、戒護科、中門、中央台、十四工外走道、禮四舍外走道、複驗站、最後到達車檢站,研判係因鄭立德於93年2月21日至97年10月21日在該監服刑,曾分發至營繕隊工作,對監內設施相當熟悉。應無監內人員或他人接應,實際狀況尚待檢察官進一步偵查。

(二) 綜觀受刑人之激烈行動及前後訴求,彼等對監所措施雖略有不滿,但主要係因刑期過長,難獲假釋,情緒極度沮喪,不惜鋌而走險,孤注一擲,寧願喪命也不願老死監內。

(三) 全案能夠有效掌控狀況,將損害降至最低,係因監獄人員大體能依規定及平日訓練,迅速啟動應變措施,以及檢、警等各機關迅速支援,密切合作。

(四) 典獄長、副典獄長、戒護科長勇於任事,前段處置得宜,高雄地檢檢察長接續領導指揮,調度有方,加上警方協助及相關單位支援強大火力,適時發揮作用。車檢站主管王保欽反應靈敏,及時反鎖廁所門,使廠商司機未受傷害。

七、 檢討及改進事項:

(一) 檢討事項:

1. 安全檢查未能徹底落實:

(1) 場所安全檢查:

本案受刑人持有尖短鋼條及當日作業領用剪刀,顯示雄監對於工場、舍房等場所之安全檢查執行程度仍不夠確實,致使受刑人得藏匿危險器械於場舍,並於預備犯案時攜出使用。

(2) 人身安全檢查:

場舍主管、提帶人員、通道管制哨及中央台值勤人員均未落實監內檢身勤務,致使受刑人看診前私藏尖短鋼筋、剪刀等危險器械,未能查獲,使受刑人有機會以之挾持管教人員,滋生事故。

2. 槍械室、彈藥室鐵門及鎖堅實度不足:

槍械室及彈藥室雖有槍、彈分離之設計,且槍械室有不銹鋼及鑄鐵柵門各一,與彈藥室並有不銹鋼門隔離,然彈藥櫃是木製,容易破壞。

3. 警示及影像設備落後,未能充分反映事件全貌:

目前警示系統僅以鈴聲顯示事發地點,至於事故類型是失火、有人鬥毆、脫逃或其他事故,以及事故之規模及嚴重性,均未顯現,且警報系統未覆蓋全監,戒護人員難以精準研判,及採取正確有效因應作為。

4. 工場主管警覺性不足:

工場主管未能察覺受刑人偽病,讓同工場之6名受刑人同時赴衛生科骨科就診,致彼等能執行脫逃計畫。

5. 高風險受刑人之輔導不足:

各監獄教化人力配置一致,並未因其收容屬性而有差異,高雄監獄專收重刑累犯,教化之需求遠高於一般監獄,但教化人力嚴重不足,無法針對其特性設計教化輔導課程。

6. 戒護人力不足:

矯正機關戒護人力長期短缺,以致勤務配置,包括提帶接見、看診、戒護外醫等人力,常無法配置合理人力,由1戒護人員戒護多名受刑人,易生事故。

7. 新聞發布無統一窗口:

現場情勢嚴峻,瞬息萬變,情況複雜,媒體報導諸多揣測,脫離真相,指揮中心雖指派專人負責對外發言,但未收即時澄清說明之效。

8. 媒體使用空拍機未予控管,牽動受刑人情緒。

(二) 改善作為:

1. 加強場舍安全檢查及受刑人檢身:

對於危險物品務必詳細搜查,嚴禁受刑人私自挪用作業相關器具及材料,並落實受刑人檢身檢物之勤務,對於入監、出監、出庭、還押解返等受刑人,對其衣物、身體實施檢查,設簿登記,以維護戒護安全。

2. 強化槍械室、彈藥室鐵門、栓、鎖及櫃門:

更新強化槍械室、彈藥室之鐵門及相關安全設施,使其具備防暴功能。

3. 改進警示系統及影像設備:

引進高科技設備,使緊急應變訊息迅速傳至全監,以掌握正確訊息,立即應變。

4. 交錯安排同場舍受刑人之看診梯次:

為防止同場舍之受刑人趁看診之際串連滋事,戒護人員於提帶看診時,避免將同場舍受刑人過度集中於同一梯次看診,並由中央台值班科員負責管控。

5. 強化高風險受刑人之輔導:

充實重刑累犯監之教化人力,針對受刑人特性設計教化輔導內容,以有效掌握囚情變化,防範事故發生。

6. 儘速提出人力及設備之改進計畫:

全盤檢討人力及設備現況,研擬改進方案,循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。

7. 加強矯正人員與媒體溝通之知能:

矯正機關辦理訓練及演習,增加彙整資訊、發布新聞及與媒體溝通技巧之課程。007E6B6CCCD416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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